公平會表示,威旺公司及璽悅公司銷售該建案,於「RF2平面參考圖」、「RF3平面參考圖」紙本廣告及電子表板,將屋突2層規劃為健身房、屋突3層為KTV室等室內空間使用,讓人認為該建案的樓梯間、機房、水箱空間,可合法供健身房、KTV室等室內空間使用。
但公平會向桃園市政府徵詢意見,發現該建案屋突2層、屋突3層申請核准的用途與該平面參考圖規劃的室內空間用途不符,且未向政府辦理變更設計,涉及違規使用而違反建築法第9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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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表示,消費者根本無法合法享有廣告所示的空間,因此該等平面參考圖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屋突層空間」應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建商不應為了吸引民眾購買,違法規劃為非法定用途使用,遭罰反而不利商譽。民眾購屋時也應留意比對建案建照、使照,是否與廣告內容相符,以保障購買到合法的使用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