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考量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的影響,為使企業及民眾有充裕時間因應,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延長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4年6月30日,以減輕民眾申報作業負擔及繳稅資金壓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所得稅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間,延長下列作業期間,包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的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4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國人納稅義務人得於114年7月10日前,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附件上傳功能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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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的相關附件資料(含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附件資料得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此外,財政部表示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的其他文據者,得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及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其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的其他文據者,其送交期限為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