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指出,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無罪諭知及陳昱愷無罪部分,北院認定多數申報的加班費不算詐領,且助理繳回供零用金使用屬私人財產處分行為,認為無不法意圖。但檢方認為,北院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三方關係,即「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之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之請求權」,二者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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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還指出,「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為相同詐術,沒有差別待遇,高虹安自始就沒有給付助理「虛報加班費」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領,就是構成詐術,其次,高虹安等人都有虛報加班費主觀犯意,(即認知僅為「代領」、「幫忙領」)等,北院對此認事用法,尚有未當。
此外,北檢對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等助理,其等就客觀事實均坦承,此部分仍請求二審法院給予緩刑宣告。至於高虹安的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法院量處的刑度7年4月及認定犯罪所得11萬6514元,並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部分,認為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也有30餘萬元漏未沒收,且王郁文自始未坦承犯行,毫無悔意,犯後態度與其餘助理不同,不宜宣告緩刑,因此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