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皓在臉書發文,透露30日已委託律師向新竹地檢署遞狀,告發高虹安涉嫌利用新竹市政府公費為自己打官司,並點出告發狀4大重點,第1點是「本件的訴之聲明有所變更」,從「被告應給付新竹市政府一百萬元」變更為「被告應給付新竹市政府及高虹安各五十萬元」。
第2點是高虹安所為有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或第6條1項第5款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恐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第3點則是舉出屏東縣長治鄉長古佳川,利用鄉公所公款核銷律師費遭判刑前例。
最後就是「請求調取新竹市政府關於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號相關文件」,包括發包契約、審查會議紀錄,決行公文等。李正皓之前爆料高虹安疑似利用新竹市政府的資源,聘用律師幫自己打官司,此舉涉犯圖利罪。
而新竹市政府則跳出發聲澄清,「市長為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於調解、訴訟等法律程序中,市府無論為原告或被告,市長均名列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放諸各地方政府皆準,此為法律基本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