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南投縣議員吳瑞芳從2010年起到2022年的3屆縣議員任期內,以2萬1000元代價雇用劉男當助理,還要劉男提供羅男、林女人頭的基本資料、郵局存簿等,以公費助理名義造假向議會申請補助費用,所得扣除勞健保費後匯給劉男部分外,全部進了私人口袋,不法所得共計51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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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時,吳瑞芳對於虛偽申報、浮報薪資等部分坦承不諱,但供稱以公費助理補助費轉而聘用她的先生、兒子及吳姓、余姓、謝姓助理,否認有其他不法意圖,南投地方法院審酌她犯後將款項繳回,任職議員期間爭取地方建設,因此予以減刑,從一審的4年6月減低到二審的3年10月,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31日宣判,合議庭指出此案與高虹安、顏寬恒案詐領助理費不同,吳在偵查中即自白,原審繳回犯罪所得,符合「情堪憫恕」、「偵查中自白」等條件,且人已中風需要專人照顧,酌予減刑,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公益捐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