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副總經理張啓晉表示,原本租金支出可能因列報之列舉扣除項目合計金額小於標準扣除額,因此擇用標準扣除額而無法享受到此租金支出扣除額扣除效益的申報戶,現在也有機會適用,且額度比之前更高。
張啓晉提醒,適用條件本次新增「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有房屋者」,不適用租金改列特別扣除額,但若因就業、就學等符合財政部解釋函令公告之情形需租屋者,不受此限制。
財政部國稅局也進一步解釋,以下5點特殊情況可適用租金改列特別扣除額:
1. 危樓: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
2.房屋毀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 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
3. 繼承共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 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 合計非全部。
4. 就業、 就學、 就醫: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 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 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一處自住房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5. 法院裁定分居 、家暴: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與配偶分居並 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擁有的房屋,不影響另一方的扣除資格。
舉例來說,一名在台北工作的單身上班族小張,平時租屋每月支出1萬5千元,一年合計18萬元,過去若他的列舉扣除額(例如保險費、醫療費、捐贈等)不足以超過標準扣除額(2023年度為12萬元),就無法另外扣除租金支出。今年起即使小張選用標準扣除額,仍可額外享有18萬元的租金特別扣除額,等於直接減少可課稅所得,降低稅負。
另一個情境是,小明夫妻在台中持有一間老家,但因工作調派目前全家租屋在高雄生活。過去這樣的情況無法適用租金扣除,但若能提出租屋原因屬於就業需要,並符合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認定,就仍可申請適用租金特別扣除額,具備彈性。
此外,租金支出扣除額增加也設有排富條款,例如夫妻雙薪、年所得較高,扣除租金與長照等項目後,若仍落在累進稅率20%以上的級距,則無法享有租金特別扣除,避免資源集中於高所得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