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監控設備原本用於監控性侵犯,立法院於2005年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2006年開始使用電子腳鐐監控性侵假釋犯。經過近20年發展,從第一代裝設居家攝影機監看,演進發展成衛星定位設備,目前的電子腳鐐已經是第三代,迄今全台已超過1500次配戴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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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僅用於性侵犯的電子監控設備,在2019年立院三讀通過刑法116-2條,法院或檢察官可以防範被告逃亡的羈押替代處分。有必要時,可以在合理的範圍、一定的時間內,要求被告接受科技監控,也因此電子腳鐐自此不限於性侵犯。
台灣的電子監控設備發展,迄今已歷經3代沿革, 2006年1月起的推動初期,科技設備監控受限於技術因素,僅能辦理夜間室內監控。也就是說在性侵犯家中裝設影像電話,等同實施「夜宵」規定。
2009年開始的第二代系統才發展成電子腳鐐的雛形,不過當時僅限於居家監控,配合居家讀取器以及性侵犯身上的設備,達到定位效果。不過前兩代系統都很難防止性侵犯脫逃。
直到2012年,第三代電子監控設備才能進行全區域監控行蹤軌跡紀錄與定位功能,透過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等資訊通訊技術,可得知受監控者的即時位置及歷史行蹤軌跡,往後又強化電子腳鐐的定位精準度以及材質以免損壞。
法務部曾統計,實施電子腳鐐後,包含性侵犯在內再犯率低於1%,不過破壞電子設備逃亡者並非無先例,曾犯下多起性侵的蕭國昌,2016年假釋出獄,並在澎湖馬公的飯店工作,他雖配戴電子腳鐐,仍多次違反規定,被檢察官撤銷假釋後,蕭國昌將電子腳鐐破壞後逃逸,最終在台北市落網。
犯下與未成年女子性交的男子潘俊皓,2018年假釋出獄,返回戶籍地台東居住,未料潘男竟徒手將電子腳鐐破壞逃亡,後經警方全面追查,潘男在宜蘭落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