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認為,高虹安與助理們談定的薪資有溢領就屬浮報,用溢領後的薪水去報加班費,也有浮報問題,認定高虹安共詐領11萬5614元,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高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不法所得11萬6514元,北檢則表示,尊重法院判決。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黃柄縉在記者會中指出,這件有爭議的法律問題是「不法所有」的認定時間點,依照合議庭見解,不法所有的意圖是要依照預定計畫,施用詐術著手犯罪之初,但是,在尚未把詐取財物取得實力支配之前,即預定要做何種用處的話,主觀上就不具有不法意圖。反之,若把公費助理的補助費用,在自己可實際支配下,因偶然或事後的特殊需求,才做其他部分使用,就很難認定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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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指出,高虹安自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25日止擔任立法委員,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均自2020年2月1日起,由高虹安依序以每月7萬元、6萬2千元及4萬6千元酬金聘用,3人都是公費助理,而高虹安明知立法院編列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包括酬金及加班費,是由立法院直接撥入各公費助理個人之金融帳戶,並非立委薪資一部分,也不是對立委個人實質補貼,卻分別犯以下犯行:

高虹安擔任立委期間的辦公室主任陳奐宇今天出庭聽判,得知被判1年,緩刑3年後,面色凝重離開法院。彭欣偉攝影
高虹安擔任立委期間的辦公室主任陳奐宇今天出庭聽判,得知被判1年,緩刑3年後,面色凝重離開法院。彭欣偉攝影

一、高虹安明知2020年3至5、7至11月間僅以每月6萬2千酬金聘用黃惠玟,黃竟依高指示,向立法院浮報黃於上開期間酬金各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千元,並以浮報後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高、黃共同詐取共7萬4741元酬金及加班費。

二、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均於2020年8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7萬元酬金聘用陳奐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陳奐宇於上開期間之酬金各為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高、黃、陳共同詐取4萬0154元酬金及加班費。

三、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於2020年3至5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4萬6千元酬金聘用王郁文,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向立法院浮報王郁文於上開期間酬金4萬7290元或4萬8500元,並以浮報後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高、黃、王因而共同詐取8233元酬金及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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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定,高虹安、王郁文均否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陳奐宇、黃惠玟則坦承犯行,高虹安等4人利犯行,除有高等4人及證人李忠庭、吳達偉、陳瑋希、謝寧、蔡維庭等人證述外,另有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薪資表、辦公室零用金收支帳、對話紀錄、助理遴聘異動表、助理延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及付款憑單等證據,因此認定高虹安等人所為犯行。

此外,合議庭認為,若以實際酬金作為基礎來領取加班費,之後繳回辦公室作為零用金,因為沒有浮報問題,前助理所領加班費具有合法權源,很難認定加班費請領有不法所有意圖,或申報不實情況。針對溢領加班費部分,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等3人不另為無罪諭知,陳昱愷因一開始就沒有浮報問題,獲判無罪。

高虹安因涉貪汙罪,遭判決7年4月。新竹市府提供
高虹安因涉貪汙罪,遭判決7年4月。新竹市府提供

黃柄縉指出,量刑方面,合議庭對同案被告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都有減刑,其中,陳奐宇有3個減刑事由,因陳奐宇等3人都不具公務員身分,可依法減刑;陳奐宇、黃惠玟可依《刑法》59條減刑;另陳奐宇、王郁文與高虹安共同犯罪金額都在5萬元以下,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也可減刑。而陳奐宇、黃惠玟雖自白認罪,但沒有繳回犯罪所得,依法不能減刑。

合議庭在判決中痛斥高虹安指出,高虹安位居立法委員要職,負責我國立法等公務,本應廉潔自持,並遵法自律,資為人民榜樣,竟為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的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的目的,而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該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

另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身為立法委員公費助理,配合立委詐領助理補助款,也屬不該,但陳奐宇及黃惠玟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考量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沒有前科、各自涉案情節(高虹安最重、黃惠玟次之,陳奐宇及王郁文較輕)以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所得等,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從重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黃柄縉公布並說明高虹安詐領助理酬金、助理加班費判決理由。彭欣偉攝影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黃柄縉公布並說明高虹安詐領助理酬金、助理加班費判決理由。彭欣偉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