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處指出,北市今年檢舉案件中,違法商品涵蓋驅蟲藥、滴劑、眼藥、藥用洗劑及鳥用藥等,來源與賣家多不明;販售動物用藥須取得販賣業許可證並具實體店面,購買時應認明「動物藥入字」或「動物藥製字」核准字號,確保合法安全。
動保處提及,部分寵物食品及用品,如口腔清潔劑、維他命、咀嚼片或保健食品等,雖具保健效果,但並非動物用藥品,且不具醫療效能,其產品外包裝、宣傳或廣告,不得出現改變動物生理機能、治療或預防疾病等醫療效能的字眼;即使引用使用者好評留言,若涉及影射治療效果,也可能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可處20-100萬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