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署說明,參照國籍航空公司所訂退票規定於114年4月15日以前旅客參團前往泰國(不含普吉島)或緬甸旅遊者,原則上請雙方(旅行業與旅客)協議延後,如旅客仍欲取消行程解除契約,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即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旅行社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餘款退還旅客。針對前述解約退費日期觀光署將視泰國震後狀況滾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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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署也呼籲,請出團至泰國或緬甸之旅行業者及領隊隨時注意旅客情況與安全,調整行程避開受地震影響區域,以維護旅客旅遊安全。旅客與旅行社間如因取消國外旅遊行程,衍生退費爭議,可檢具相關資料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申訴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