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表示,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的律師法,刪除律師公會章程應訂定律師承辦事件酬金標準相關規定,修正理由載明,因公平會認定前述條文違反公平交易法「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的禁止規定而予以刪除,然而高雄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卻於109年7月至8月期間,召開會員大會決議調高章程的酬金上限。

公平會認為,律師法在修正前,因有酬金標準的規定,各律師公會原訂章程載有相關規定,非無法律之據,但現行律師法實施後,章程有關酬金標準就喪失法律屏障,不僅應儘速刪除,更不應該開會共同決定「加碼演出」。

公平會表示,高雄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決議調高章程的酬金上限,是以積極行為對最為核心競爭手段「價格」的干預,同時基於「業必歸會」及「律師自治」原則,律師公會對會員具有相當的拘束效果,調高章程酬金上限,足以影響相關市場之供需功能,因此認定高雄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

公平會提醒,事業提供服務的報酬,應依據自身營運情況自行決定,而不是受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訂定之酬金標準拘束,同業公會等事業團體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規定,以免觸法挨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