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指的是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無須使用統一發票者,採「查定課稅」制度,通常按營業額1%課徵營業稅。
若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或經國稅局認定具開立發票能力者,將改依5%稅率課稅,並須每兩個月申報一次營業稅,採一般稅額(加值型)計算。
小規模營業人申報時,可列報與營業直接相關的必要費用,如進貨成本、房租、水電瓦斯費、員工薪資、廣告宣傳費及設備折舊等,有助於降低應稅所得。須注意,所有支出必須保存憑證,如發票、收據或轉帳紀錄,以備未來稽核。若租金支出超過一定門檻(每月2萬元),國稅局可能要求提供租賃契約或房東代扣憑單;如有僱用員工,也必須依法辦理勞健保登記並繳納保費,員工薪資同樣可列入費用抵扣。
在報稅時,小規模營業人除了可以扣除必要費用,還能用一般個人的標準扣除額和特別扣除額(例如儲蓄投資、幼兒學前扣除額),幫助進一步減少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如果小型店家在營業上有買貨物或服務,有拿到載明營業稅額的發票,只要按照規定申報,還可以把進項稅額的10%拿來抵減自己要繳的營業稅。
假設「甲商號」每個月銷售額9萬元,按1%稅率計算,三個月應繳營業稅是2,700元(9萬x1%x3個月)。如果甲商號這三個月內,拿到了含稅金額共3,000元的進項發票,可以申請抵稅3,000元的10%,也就是300元。因此實際只要繳2,400元的營業稅。
此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反映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上漲情形,自114年1月1日起,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起徵點將調高,預估將有約12萬家小規模營業人受惠,減稅總額達約10.68億元,內容包括:銷售貨物業(如零售業)每月起徵點調高至10萬元,銷售勞務業(如裝潢業)每月起徵點調高至5萬元。
國稅局說明,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6條規定,財政部可訂定起徵點,未達起徵點的小規模營業人免繳營業稅,有助於減輕遵從成本與行政稽徵負擔。
該局也提醒,小規模營業人須留意114年第1季(1月至3月)營業稅繳納情形,繳納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10日。若查定銷售額未達調高後的起徵點,則免繳稅,不會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405)核定稅額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