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私人企業服務稅務合夥人孫藹婷分享,中國大陸稅務機關對於個人境外所得查核趨嚴,未來稅務合規與風險識別將成為高資產人士的重要課題。高資產人士需瞭解納稅義務與梳理收入資訊,重視稅務合規。而如果需要在中國大陸境內對外匯出資金,則需要符合大陸關於外匯管理的規定且完成相應的稅務申報。

此外,臺資企業若計畫在中國大陸或香港上市,應提前進行財稅健康檢查、稅收優惠資質評估及籌劃、企業營運模式優化等規劃;上市過程中留意重組方案、員工激勵計畫、股東個人稅務安排的規劃及實施落地;上市後則進行後續跟蹤管理與優化。

大中華區商業稅務服務主管合夥人王文暉指出,香港政府正在進行香港單一家族辦公室稅務寬減及擬議優化政策,主要包括擬擴大合格資產範圍與私人公司的定義,針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規定,擬取消附帶收入的5%門檻及引入排除清單明列不符合免稅資格的收入清單;擬議FIHV(家族投資控權工具)若在相關FSPE(家族特定目的實體)中直接或間接擁有至少95%實益權益,該FSPE從合資格交易中獲得的利潤可完全免稅,並擬簡化FIHV投資於私人公司的幾項測試。

此外,香港「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CIES)」最新優化措施已於2025年3月生效,申請門檻為申請前六個月內擁有絕對實益不少於港幣3,000萬元市值的資產,吸引更多高資產人士移居香港。

針對2024年實施的CFC(受控外國企業)課稅規定,對於高資產人士及其境外信託運作影響重大。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營運長暨安永家族辦公室負責人林志翔指出,委託人以CFC股權為信託資產,CFC所得計算及課徵對象判斷將更為複雜,委託人及孳息受益人應留意CFC相關課稅規定;信託受託人亦應依規定如期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倘未依規定辦理,每個CFC股權信託契約之信託行為將個別處罰最高金額新臺幣30萬元。

林志翔提醒,個人如透過PPLI(私募人壽保險契約)將CFC股權移轉予保險公司,或以其他類似安排不當規避CFC規定者,稅局仍得以實質課稅原則,就CFC股權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對象,依CFC課稅規定予以核課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