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案發於2023年6月24日清晨5時許,女網友應黃男邀約至其板橋住處,兩人發生性行為,期間黃男未經同意拍攝性愛畫面。過後黃男拉她進入浴室沖洗,趁女網友不備,疑似以沐浴乳罐壓頭侵入其下體。儘管女網友驚恐喊「不要」,黃男仍強行壓制,壓在洗手台上性侵,完事前後各給她500元車資。女網友離開後即向朋友哭訴,並報警提告。
黃男辯稱性行為為雙方合意,因女方情緒驟變才中止,並強調未強迫對方;其律師則主張女方僅言語拒絕,無明確反抗,質疑指控合理性。
一審認定黃男行為構成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月徒刑。二審法官認為證據不足,改判無罪。高院更審指出,黃男供詞前後矛盾,對是否在浴室發生性行為說法不一;而女網友供述一致,離開黃男住處後即報警,情緒反應符合性侵被害人特徵。
法官強調,即使未驗出明顯傷痕,也不代表未遭性侵。合意性交後若一方反對,仍遭壓制行為即構成犯罪。法院最終認定黃男行為屬實,考量黃男已婚、從事服務業等背景,法院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他3年6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