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這名女子曾向相關單位檢舉南市的電子遊藝館與SPA養生館,2023年6月12日女子前往台南,看見經營八大的店家外有警車亮燈執勤,想到自己曾與業者有誤會才檢舉,因為女子也曾從事八大,認為小姐、店員都要賺錢,因此撥打周員手機,希望他轉告高層不要針對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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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員接到後先說「包在我身上」,隨即又問女子「那我幫妳有什麼好處?」女子有些錯愕,以為周員想索要金錢,婉轉表示自己身上沒錢,周員則開口說「不是錢啊,能夠陪我嗎?」女子回「陪你,你說跟你…那個嗎?」周員回她「要嗎?」女子又回「可是巡官,你是公職人員這樣不好吧?」並推說自己已是人妻,結婚後「現在變很胖耶」推辭。
隔天女子前往中市大甲警分局報案,案件轉由周員任職的南市警一分局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周男不服提出申訴,台南市社會局防治委員會判定結果相同,他再提出訴願又被駁回,不死心的他提行政訴訟,還稱女子事後持續撥打電話聯絡,並要求和解賠償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周男與女子對話雖未露骨提及與「性」有關的言詞,卻另以隱諱的方式表達,使得女子驚嚇出現錯愕反應,並覺得遭到性騷擾感到被羞辱,後續聯絡周男表達不滿情緒及索賠,是行使正當權利,不代表沒有性騷行為,因此駁回周男訴訟,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