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瑩真表示,周台英違反《人體研究法》規定,沒有提供完整的資訊、沒有事先取得同意,也沒有使研究對象可隨時撤回同意等等行為,最嚴重不過是罰鍰、終止研究等行政處分而已。但強迫抽血行為還涉及更嚴重的《刑法》強制罪、傷害罪的問題。
她進一步說,周台英沒有事先取得同意就強行抽血,甚至以畢業學分威脅學生配合,完全符合《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同時她提到,在沒有得到同意的前提下,以針頭扎入人體,對人體進行物理性的侵害,並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也符合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賴瑩真說,人的血液檢體裡包含許多相關資訊可進行分析,這些血液資訊亦可識別出被抽血人的個資,因此人的血液檢體亦屬於個資的一部分。周台英長期且普遍性對女足成員進行抽血,而沒有履行《個資法》規定合法蒐集個資應具備的要件,例如要取得同意或法律明文規定等等步驟,也構成違反《個資法》,最高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她強調,除了教練的刑責之外,學校也脫離不了關係。過去法院的見解便認為,公立學校教師屬《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其教學活動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因此學校教師教學上有使學生的自由或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而依《國賠法》規定,台師大屬於賠償義務機關。
賴瑩真批評,台師大的聲明中,從頭到尾只講到《人體研究法》,沒有說明《刑法》、《個資法》的刑責,沒有幫助學生採取法律行動,「連調查報告到底調查出什麼結果都不知道,更把自己的國賠義務撇得乾乾淨淨,看到一所國立大學這樣對待自己的學生,實在令人遺憾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