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隊接獲報案,指東區公園東路有起機車追撞事故,但隊員王御蒲趕抵現場卻只見曾男在現場,沒看見另一當事人,先排除現場交通後,旋即回隊調閱監視器畫面,並查出是陳女機車遭後方曾男追撞,只是陳女當場並未停留就離去,正當要通知她到分隊說明時,陳女又在一小時後返回現場報案。
陳女向警方表示,車禍當時雖有察覺被碰撞,但因力道不大且認為無肇事責任也沒想要追究,所以才離開,但後來發現車子有受損才又返回現場,對於明明是遭追撞卻可能被認定涉及肇事逃逸,陳女坦言感到相當委屈。
警方說明肇事逃逸為公訴罪,無論肇責歸屬如何,最好就是留在現場協助處理;倘若發生事故後擅自離開現場,恐因未能及時協助,造成延誤救助釀成更大的傷害。針對陳女肇事後未留在現場的情形,警方將依規定函請相關單位進一步認定,釐清是否涉及肇事逃逸。
警方呼籲,車禍發生後,當事人皆應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如事故導致傷亡後逃逸,依法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無人受傷,僅造成財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仍將處以新台幣1000元至30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至3個月,警方提醒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免一時疏忽釀成更大法律責任與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