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衛生局表示,這間民間救護車公司於113年6月經核准設立,並符合相關設置規定。肇事的盧姓駕駛領有EMT證書,且登記為該公司救護人員,但並未登記為該公司的救護車駕駛。經查發現,23歲的盧姓駕駛從未持有職業駕照,並非被吊銷。

而根據《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救護車駕駛人必須持有職業駕駛執照。違規者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1條,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能被廢止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立許可。

新北衛生局強調,每年均定期查核民間救護車公司的人員及車輛配置,並不定期抽查勤務執行狀況,以確保符合相關規範。對於本案,衛生局將進一步調查並依法處理,提醒業者務必遵守法規以保障公共安全。

警方則指出,盧姓駕駛無駕照卻開救護車上路,將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案件詳情及肇事責任歸屬仍待後續調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