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林建堂從2014年12月到2020年5月期間擔任台中市和平區長,共有2屆經歷,2019年時他利用前瞻計畫經費補助,在辦理自來水改善工程時,由謝震宇出面代表林建堂,向6家得標廠商索賄,依照得標金額,向設計監造廠商收取15%回扣、向工程施作廠商收取10%回扣,不法所得共計58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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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調查發現,有廠商剛得標隔天就被謝男請到清潔隊辦公室,表示「該處理的工作要處理好」,還有水電行負責人接到電話,指出想承攬工程就要按比例「意思意思」,謝男也會在廠商領取標案契約時出言「暗示」,大部分廠商怕刁難只能委屈配合,林男得手後拿去償還選舉經費、土地債務等等。

一審林建堂遭判刑6年6月,褫奪公權5年,並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但合議庭法官發現此案的周姓審判長,當時就是被告謝震宇羈押庭承審法官,違反「法院組織法」規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台中地院重審;經重新分案審理,仍認為林、謝2人為利益犧牲工程品質、損害居民利益甚鉅,依貪污罪判處林男6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謝震宇則是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繳回的589萬賄款沒收,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發回台中地院重審,更一審仍判林建堂6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資料照
台中高分院發回台中地院重審,更一審仍判林建堂6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