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理髮店蘇姓老闆趁下班或沒客人時,性侵猥褻店內2名女設計師,2女偷裝針孔攝影機蒐證報警,高雄地方法院認為蘇男犯後從未致歉及和解,依妨害性自主罪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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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判決指出,陳女因不滿蘇男曾性騷擾、性侵女員工,去年1月28日晚間8時許夥同張姓男友、黃姓男子至理髮店,陳女先關閉監視器電源後,張男、黃男持鐵鎚及木棍毆打蘇男並控制行動,再拿出玩具槍、電擊棒,逼迫蘇男簽下500萬元本票,陳女還持其提款卡交給羅姓女員工,羅女再盜領9萬4000元。蘇男獲釋後報警,警方將4人拘提到案。
高雄地院審理時,陳女等人坦承有毆打動用私刑,但否認逼簽本票,陳女更稱那9萬多元是蘇男要給的精神賠償,所以才會請羅女幫忙領錢。但法官依據相關證詞與證據,不採信其辯詞。
法官審結,依強盜罪判陳女有期徒刑4年、張男7年6個月、黃男7年4個月,羅女則依恐嚇取財罪,判刑10個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