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行車記錄器畫面中看到,4月9日早上9時許,捷運紅樹林站前的車輛不算多,但李先生的畫面中清楚記錄著救護車聲從後方傳來,正好遇上號誌轉為紅燈,行駛在無車的內側車道也停下稍等,不料行穿線上的民眾卻未見停下腳步禮讓,反而一個接一個的「經過」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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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畫面中判讀,第一輛救護車花了7秒才通過,第二輛則是花了17秒通過,讓坐在車內目睹一切的李先生,氣得說出「救護車ㄟ...都是車為什麼還要走啊?」無奈的「呵呵」,也將影片爆料給《壹蘋新聞網》。

新北市消防局表示,該2輛救護車為執行車禍輕傷及長輩身體不適的送醫案件,2人送醫後無大礙,但仍呼籲民眾不管是開車、騎車或是走在行穿線上,遇到鳴笛執行任務的救護車、救災車等,都應停下避讓。

第2輛救護車也稍微停等紅燈後,總共等了17秒才通過。翻攝畫面
第2輛救護車也稍微停等紅燈後,總共等了17秒才通過。翻攝畫面

轄區淡水警方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爭道行駛,可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另第74條規定慢車駕駛人,遇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可處新台幣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淡水警方補充,經查現行法規並無規範行人,未立即避讓救護車通行之處罰,但仍呼籲行人或駕駛在道路上有遇救護車時,請務必立即避讓,優先讓救護車通行,以免延誤救護車將傷患送醫

日前高雄有行人未避讓救護車,但因現行法規如警方所說未明確規範行人部分,交通部也提出解釋,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於道路具有優先通行權,除各類車輛應避讓外,行人過馬路也應禮讓救護車優先通行,若有不禮讓妨礙救護車優先通行或妨礙其他車輛避讓,導致妨礙道路交通運行之事情,依個案具體事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妨礙交通之規定,處5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