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葉男原為詐騙集團成員,2022年7月12日與集團1名共夥共同到台南出任務,同宿某汽車旅館,期間同夥曾出示手機內自己與女友的性愛畫面給葉男觀看,並告知葉男其女友目前16歲,因此葉男知道被害人當時仍未成年。
隔天上午10時許,葉男以某電子郵件申辦的IG帳號,傳訊息給被害人恫嚇稱手中有她的性影片,要被害人與他發生性行為,並要被害人自拍露胸之照片1張給他,不然就要將她的性影像散播出去。被害人拒絕並提告,葉男始未得逞。
葉男辯稱傳送恐嚇訊息的IG帳號並非他使用,恐嚇訊息也不是他傳送給被害人。不過,法官查出,申辦該IG帳號的電子郵件為葉男前女友提供給葉男,雙方用該帳號通話傳訊,且該IG帳號傳送犯罪訊息之IP定位,也與葉男當時做詐欺集團時所在的位置相符,也可以佐證訊息是葉男傳送。
法官認定葉男觸犯兒少性剝削條例「以脅迫方法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可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雖未得手性影像,未遂犯減輕其刑,一審仍將他判刑4年,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