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張男主張他現在沒有工作、沒有收入,身上也無存款,生活困頓,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2名子女應從今年元旦開始,直到他死亡之日為止,在每月1日前各給付他扶養費1萬元,2名子女與張男自幼就失聯,與母親相依為命,現在接到給付扶養費聲請,既驚訝又難以接受,出庭時向法官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推薦新聞:救援片|屏東賽嘉飛行傘降落失敗 玩家「抱10米高樹枝」待援
2人當庭表示,父母在他們年幼時就離異,且張男拋家棄子對他們不聞不問,直到成年時都未能盡到養育及教養責任,生活一度陷入困境,母親只好選擇到聲色場所工作,獨立拉拔他們長大,成長過程的孤單與心酸不足為外人道,其中1人主張自己有家庭,無力扶養僅有血緣關係的張男,另外1人則指張男未扶養過他,不同意負擔扶養費用。
台南地院家事庭審理此案,經查張男與2人實為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有戶籍謄本可證,而依稅務資料記載,張男去年所得收入僅有100元,無法維持生活,而張男子女2人分別從事美髮及會計工作,各有家庭還得扶養母親,無能力支付張男生活所需費用,法官認張男無正當理由,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情節已達重大程度,駁回張男聲請並免除子女扶養義務,若不服裁定,張男可支付1500元提出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