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院表示,被告明良臻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值班法官於行調查程序後,於今日12時30分諭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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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論:被告明良臻准予新臺幣50萬元之保證金具保,且不得有任何聯繫同案共犯、證人之行為。

二、理由:依檢察官所提證據,足認被告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重大,但審酌本案進度及當事人之意見,認本案尚無羈押之必要,是准以結論所示之保證金具保,並不得與相關共犯、證人聯繫。

檢方今早針對外界報導進行回應說,明姓被告針對違反個資法部份涉嫌重大,因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且有羈押必要,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目前手機送鑑識,仍有是否違反選罷法等會積極追查,若有向上追查的可能性不會放棄。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廖榮寬說,花檢上月接獲高檢署送民眾檢舉資料,指稱有戶政人員登門向民眾查詢罷免提議人名冊簽名的真偽,昨指揮花蓮縣調查站、東機站持搜索票前往明姓被告住處、辦公室等處搜索,並查扣相關證物。

檢方指出,明姓被告等7人知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的規定,罷免提議書的查對,屬於花蓮縣選委會的權責,選委會從未委託戶政人員對提議書的簽章查對真偽;明姓被告邀集戶政主管,請戶政機關於法定職權外,違法進行非戶政機關職權的簽章查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重大。

昨天傍晚7名被告陸續被移送地檢署,陳姓、蔡姓、王姓等4名公務員分別以2萬到3萬交保,明良臻等3名縣府主管,約在晚間近10時許移送到花蓮地檢署,花蓮戶政主任鍾威霆20萬元交保,民政處副處長兼花蓮縣選委會總幹事吳俊毅30萬元交保,明良臻今凌晨則被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