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院表示,被告明良臻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花蓮高分院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後,本院旋依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進行抽分,承辦法官於今(28日)下午3時許行調查程序,並於下午6時24分許,當庭宣示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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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論:被告明良臻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理由摘要如下:
(一)依檢察官檢附證據資料,得認被告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供述情節與相關證人證詞、卷內證據已有不符,且被告於本案執行前,依檢察官所舉證據,亦有湮滅證據、串證之舉,是本案足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存在。
(三)本院審酌被告為機關主管,縱然暫離或辭退該職務,亦仍對於相關共犯、證人具有影響力,且具有資訊掌握優勢,依現今科技設備、通訊軟體發達之狀況下,倘未予以羈押,實難以其他強制處分防免被告影響證人、共犯供述之純潔性或湮滅潛在證據,是經依比例原則進行衡量,認有羈押本案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