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指出,李振育在2018及2019年間擔任六軍團眷服組上尉工程官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向廠商佯稱為眷地租賃業務承辦人,以不實土地契約及繳費證明,使廠商簽約、交付土地租金等,私自將軍方列管的國有眷地租予多家廠商,詐騙金額逾3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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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窗事發後,李振育在2020年3月8日潛逃出境,經桃園地檢署依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發布通緝,去年2月間透過調查局提供情資之下,李振育在菲律賓中部宿霧市被菲方執法人員逮捕。

由於他的遣送程序多次因菲方系統出現姓名近似者而卡關,必須重新清查是否涉及其他案件,而被扣留在菲律賓長達1年,經台灣駐菲律賓代表處等多次奔走與菲律賓移民局接洽,昨天下午被遣返回台,隨即解送桃園地檢署歸案,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桃園地院聲押獲准。

桃園地院指出,李男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相關事證可佐,足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11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

衡以重罪伴隨逃亡之高度風險,且李員因本案而遭督察室約談後,復於2020年3月8日即出境至菲律賓,終於昨天遭該國遣返回臺,已有相當時日,李男亦於偵訊時自陳出境之目的為不敢面對貪污,且在臺無居所及親屬等語,自有事實足認及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今日起羈押2月。如不服本裁定,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