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汽車改裝廠主張,陳男在公司擔任行銷工作,依公司規定,試車應由研發部門進行,且天候不佳時不應試車,但陳男未經試車專業訓練,2022年8月18日下雨天,仍駕駛該輛保時捷911 GT3跑車外出試車,並因天雨路滑在高雄市仁武區義大二路試車時,打滑跌入水溝而毀損。改裝廠認為陳男應負全責,向他求償維修費227萬元及車輛折舊損失100萬元而,合計共327萬元。
陳男抗辯說,當天他是受莊姓經理指示,駕駛該車載郭姓同事外出試車,試車前就已開始下雨,當時他並沒有重踩油門,係因是因為天雨路滑車輛才會滑行出去,不應該要求他賠償損失。
法官根據該公司事故檢討報告,發現莊姓經理曾在檢討會議中坦承「我承認雨天讓行銷(指陳男)去試車是錯誤的決策」、「讓行銷試車主要原因為行銷開GT3的次數比RD(研發工程師)多」、「請廠商先報價修理,再看公司決定多少要由我(莊)負責」。同車郭男也證稱當時沒感覺重踩油門,是因積水輪胎打滑造成。
法官認定陳男雨天試車是依據莊姓主管指示,一審判改裝廠敗訴,陳男免賠。改裝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陳男試車時超速、遇積水未減速、等理由。
二審法官調閱警方製作的事故紀錄表,發現陳男自述當時行車速率約60公里,未逾該路段60公里的速限;莊姓經理證稱當天試車目的在測試排氣管之聲量效果,以低速檔拉高轉速至5000或6000轉左右,速度一般不會太快;同車郭姓同事也說,當時「開閥門」後剛稍「提速」就壓到積水致輪胎打滑;提速是為了可以維持在相同的時速下,透過這樣來「提高引擎轉速」,時速不一定會變動。
合議庭認定陳姓員工在試車過程中,沒有超速、遇積水未減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過失,依主管指示雨天外出試車,也未違反規定,因此並無過失,二審駁回改裝廠上訴,仍判陳男免賠,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