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裁定理由指出,柯文哲為辭去民眾黨黨主席職務,擬具台灣民眾黨黨主席的辭職聲明欲交付秘書長周榆修,審酌其聲明內容,並未與其涉及的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等貪污案罪嫌相關,純屬該黨一般黨務運作事宜,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證據之虞,且不妨礙羈押禁止接見、通信目的,又不影響偵查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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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還指出,依民眾黨網頁下載的「台灣民眾黨黨章」第三章第二節第十六條規定,僅規定黨主席請辭後的處理方式,並未明定黨主席請辭的程序;而依法理,應以請辭的意思表示到達,即生辭職效力。因此,柯文哲聲請准許解除其辭去民眾黨聲明的禁止通信,將聲明交付秘書長周榆修,才能確保發生辭職效力,屬合法且有效行為。

法官認為,准許柯文哲辭黨主席聲明交付民眾黨秘書長,且必須交付民眾黨才生辭去黨主席的法律效力,又在不影響檢察官偵查作為、無串滅證之虞,柯文哲的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