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日前裁定指出,京華城案興建中的辦公大樓,雖經北市政府核准容積獎勵率20%,但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必要時」得扣押第三人財產的要件,原裁定未詳細說明,另依檢察官聲請要旨,認為被告柯文哲、彭振聲涉嫌圖利京華城公司,但京華城與鼎越各具法人格,鼎越何以屬《刑法》所稱取得犯罪所得的第三人,原裁定未妥適說明其理由及依據,有所違誤,因此發回北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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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日前再度裁准檢方扣押京華城土地,鼎越仍不服,昨天下午再提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