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陳男今年4月時透過手機遊戲認識這名少女,同月21日2人相約見面,陳男將少女帶回家中,不顧其未成年、並在違反她意願情形下性侵得逞,事後還拿走她的手機,將雙方的對話記錄刪除,不到一個禮拜,27日上午又在住處再度對少女下手,這次陳男更可惡,還拿出手機拍下性侵影片。
當天深夜,陳男傳「我可以去妳家、妳學校找妳」等訊息給少女,加深對方的恐懼感,威脅對方不得對外聲張,5月5日又約出少女,第三度在住處對她硬上、拍攝性侵影片,同天晚上故技重施,再傳「禮拜日妳別求饒」、「找到妳就把妳抓回家鎖起來」恫嚇,少女不堪被當「性奴」,向家屬坦白後報警提告。
台中地院審理此案,陳男對行為坦承不諱,並透過數位鑑識還原手機對話及截圖畫面等,但陳男律師卻提出精神抗辯,指出陳男在2019年時曾因焦慮症、憂鬱症就診,應該可適用刑法第19條減刑,但法院查出他後來未再接受治療,且犯案時還知道刪除少女手機訊息,其意識清楚且思慮縝密,對違法一事有清楚認知,不採信陳男辯詞。
法院審酌,陳男為逞獸慾,對少女性侵、拍攝性交影片,又傳訊威脅恫嚇,嚴重侵害其身心健全,犯後亦未與對方和解,依故意對未成年人犯強制性交罪,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無故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以及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成年人被拍攝性影像罪,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7年10月徒刑及拘役5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