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一分局表示,經調閱檢視監視器影片,該男子疑有蓄意於路中阻擋行進間之車輛,涉觸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於陸路…,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等罪嫌,分局已循線通知吳姓男子(26歲)到案說明,釐清案情後依公共危險及強制罪函送偵辦,以嚴正執法。
警方說,另吳男不遵守號誌、阻擋車輛一節,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及第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任意….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規定,各款可處新台幣500元罰鍰,本分局一併予以告發,以維護交通安全。
吳男到案時,精神狀態似未欠佳,有點晃神,跟警方說,自己也不知道為何會這樣?
只是站在路口就觸犯二項刑責?律師邵允亮表示,刑法的確有一規定,叫「壅塞道路致生危險於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實際上大多是用在設路障影響公共交通的情形。
邵允亮表示,至於強制罪,也有機會會成立,主要要看行為人主觀是什麼犯意,如果是針對特定人,那就是強制罪;針對不特定人,就是18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