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目前郵政法第6條規定中華郵政專營項目,包含明信片、郵簡,以及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信函,如電信、水電、瓦斯繳費單、附寄持卡人個人資料各類金融卡、信用卡、儲值卡及電腦IC卡文件,還有民眾寄送的單件重量500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104元郵資信函,以上項目皆屬中華郵政專營權,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為營業,若民間業者違規,初犯最少罰20萬元。

交通部最新公布修正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即日起生效,凡違反郵政法第6條第1、2項規定,初犯者最低罰額維持20萬元,並以書面通知限期停止該等行為;而再犯者按次累加罰鍰則從原本20萬元降至10萬元,但最高處罰額仍為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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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表示,這次改制主要考量部分業者已有改善,且部分情況多為員工收件時不小心違反規定,因此調降再犯者累加按次罰鍰金額。這次調整採計違規行為期間,改為以違法行為日起往前3年,違反同項次規定次數累計,若3年內無違規者,次數則歸零可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