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近年我國推動「修復式司法」制度,性騷擾案件進入司法後,未必均以訴訟終結,部分案件會依雙方意願進行調解。因此,本次解釋將調解期日到場範圍納入「法律訴訟」,確保被害勞工在面對司法調解時,仍享有公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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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強調,自即日起,雇主必須依規給予被害人調解出席公假,若雇主違反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向當地勞工局、社會局或撥打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記者張綵茜/台北報導】勞動部今(25日)發布解釋令,針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法律訴訟」範圍予以明確說明,凡性騷擾被害人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進入訴訟程序,若經法院或檢察官通知到場調解,無論是在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出席,雇主均應給予公假,規定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表示,近年我國推動「修復式司法」制度,性騷擾案件進入司法後,未必均以訴訟終結,部分案件會依雙方意願進行調解。因此,本次解釋將調解期日到場範圍納入「法律訴訟」,確保被害勞工在面對司法調解時,仍享有公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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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強調,自即日起,雇主必須依規給予被害人調解出席公假,若雇主違反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向當地勞工局、社會局或撥打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