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表示,台北市教育局未依法督導、釐清麗山高中調查本案及該名教師違失行為,竟以「未有學生舉報及承認有人罵不雅字眼,無法得知發生何事,也無法進行校安通報」等與事實不符之內容搪塞回應陳情人,招致陳情家長續訴不斷。

該教師甚至為了與學生的民事訴訟事件,未經核准就下載相關學生個資,提供士林地院參酌,涉有侵害學生個資隱私。對此,北市教育局稱教師是因執行公務涉訟提供資料予法院,但國教署認定教師個人民事訴訟並非因公涉訟,且該教師當時已卸任導師,相關處置未臻周延。

監委葉大華表示,麗山高中自110年11月起處理教師不當管教及霸凌事件,因應小組之3名外部委員兼任「調查小組委員」,須審查自身撰寫的調查報告,球員兼裁判引發疑義。其中,F委員甚至將學生就診隱私曝光,即使家長提出3次請求F委員迴避,仍遭麗山高中及教育局駁回,讓調查過程已難客觀,也違反被調查人之「審級利益」。再者,F委員更在霸凌事件尚未完成調查期間,便召開修復式會議,不但有干擾調查以及角色衝突之虞,更已違反規定。

葉大華表示,麗山高中接獲這位教師10項校園事件調查申請書,經查該教師對學生管教方式嚴格且涉及人格羞辱,部分學生與這位教師互動時有衝突發生並關係緊張,甚至藉大量缺課以避免與其互動,顯示這位教師管教手段未必符合教育目的及比例原則。

葉大華說,本案適用法令不同,形成2個調查小組同步雙軌進行調查之多頭馬車,未能就該教師違失行為做整體性評估,致衍生「逕予結案」、「請行為人參加正向管教研習」、「申誡」等三種調查結果。台北市政府應本於權責,就本案調查報告中不當管教及霸凌事件,督導麗山高中重新查證與處理。

監察院說,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未能督導該校,即時查證與該名教師不當管教及霸凌經過,引發案關家長質疑及續訴不斷,致全案調查處理時程長達兩年餘,均有違失;麗山高中調查程序涉有委員球員兼裁判,以及調查程序中召開修復式會議之爭議。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今日(4/10)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調查報告,依法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麗山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