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證期局表示,大展投顧朱姓業務人員違反投顧法令規定的行為,包括以本人帳戶買賣與所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同的股票,並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之情事等。
證期局進一步表示,這次裁罰缺失項目共有四點,首先,大展投顧所屬朱姓人員,自2024年5月9日擔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時起,以本人帳戶買賣與所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同之個股;其次,2023年3月13日至2024年5月8日擔任研究部業務人員,與全權委託投資部門買賣執行人員期間,有於30日內以本人帳戶買賣相同股票。
證期局表示,第三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執行與完成某種股票買賣前後7個營業日內,以本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第四點則是大展投顧未依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執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與交易流程相關作業等缺失,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管理法令。
金管會表示,該案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予以糾正,且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罰鍰新台幣60萬元;另外經審酌違失情節,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大展投顧停止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朱姓人員3個月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