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所屬的前進協調所,派駐光復鄉支援救災邁入第21天。不過,本月12日,前進協調所好不容易與花蓮縣政府針對疏散撤離應變計畫做最後一次討論,並大致定案,但花蓮縣府又改口說「撤離有困難」。

卓榮泰表示,就事論事、就法論法,依照《災害防救法》裡所有條文都可以清楚看出,《災害防救法》第8條指出,直轄市、縣(市)政府要設立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的事項第一項就是核定各直轄市、縣(市)地區的災害防救計畫,所以這個計畫在防救相關的計畫都是由地方來核定。

另外,《災害防救法》第24條又清楚地寫道,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以及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在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卓榮泰解釋,法律規定清清楚楚,計畫的擬定是縣(市)政府、地方政府,撤離安置的執行是縣(市)、鄉(鎮、市、區)政府。

卓榮泰續指,昨天花蓮縣政府不核定疏散計劃,也不採取垂直避難 ,都造成與法律相違背之處。「我希望委員也好,花蓮縣政府也好,在一開始9月23號之後,全國人民看得清楚,責任一直往中央推」。

卓榮泰強調,中央沒有卸責,進到災區全力協調,各種人力、物力、資源進去協調防救災,但是法律責任要清楚,不能把責任往中央推,而且現在又往鄉鎮市公所去推,難道自己都沒有責任嗎?非常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