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偉群18日在臉書發文列出14點提醒民眾,在參與公投投票前,必須認知到,因為公投主文有附「確認無安全疑慮」的條件,故即便公投通過,也不會得出「核三一定要重啟」的結論。
徐偉群說,就《公投法》第30條內容,提及若重大政策公投案通過,權責機關應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且拘束力以兩年為限。但所謂的「必要處置」,並未要求權責機關必須百分之百遵從該重大政策的內容,所以主管機關要做什麼處置,是有裁量空間的,主管機關只有義務做出服膺該內容的必要處置就夠了。
且事涉的台電是獨立私法人,非權責機關,因此,公投結論對台電並未有拘束力,經濟部也不能強制台電提出申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39 號 判決)。至於台電會不會受到來自經濟部、行政院的壓力而提出申請,那是另一件事。至少在法律上,台電不在這個公投案拘束力所及的範圍內。
在依主文附加條件上,若核三重啟公投通過,台電可在兩年內向核安會申請,核安會得依核管法及其子法令,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之後才可以本於權責去審核、同意換發執照;但若核安會認為審核結果,顯示核三不能安全重啟,它就可以不同意換照,更何況主管機關沒有義務一定要同意。且除非核安會摒棄專業,草率地進行審查,否則,繁雜的安全審核程序下,可能結果還沒出來兩年就過了,公投結論就失去了拘束力。
徐偉群提醒大家,有人可能會說:「台電必須要依法申請,而且要求兩年內必須重啟,若不重啟就是不遵守公投結論」,這些說法都是不對的。公投案即便通過,也根本不會得到「核三一定要重啟」的結論,但問題在於不清楚規定的人,可能就會相信這樣的政治宣傳,甚至執政當局也可能順勢用公投結論做藉口,來推核三重啟,這才是要防止的。
但他憂心表示,但發起重啟核三公投的民眾黨及國民黨,很可能會利用資訊落差,扭曲公投的法律意義,散播「公投已經通過,政府卻違法、不尊重民意」,形成政治壓力來攻擊執政者。因此他呼籲,直接投下不同意票,讓公投無法通過,才能避免後續可能走上法律途徑的繁雜安全審核程序。
徐偉群最後強調,必須讓更多人知道核三重啟的高風險,及它不具永續性、可能對土地長期傷害、或核風險長期留存的問題都仍未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
【本文經徐偉群授權刊登,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