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表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判決,就是侵犯總統、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的權力,也影響人民權利,所以宣判違憲。我當過四屆立法委員,我沒有看到立法院通過法律,竟然會被判決違憲,而且侵犯這麼多機關的憲法職權,台灣有史以來,過去從來都沒有。
影響總統部分,要求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每年立法院集會總統要去報告,而且規定可以質詢總統,總統不可以拒絕。判決結果總統並沒有到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力,也沒有就其國情報告內容為詢問、要求總統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之權。立法皆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抵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影響行政院部分,強調要建立反質詢、藐視國會罪,答覆立法委員之質詢,以提問離情質詢問題等情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之爭議,性質上仍屬立法委員質詢之答復,不構成反質詢。另外藐視國會之行為,均逾越立法委員憲法質詢權與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同樣這被宣告違憲。另外他認為官員陳述不實,要刑法第141之一條的問責。司法院認為,立法院沒有這個權力,行政官員到立法院備詢自然要負法律責任,也要對社會負政治責任,不勞立法院另定刑法課予他的罪責。另外,立法院要求包括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等人事同意權,被提名人要具結裁處罰鍰的權力,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立法院自我授權得以決議,就被提名人於人事審查程序中之特定行為裁處罰鍰,僅就此而言,本項規定已經逾越立法院人事同意權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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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監察院部分,立法院雖為國家最高民意機關,沒有凌駕其他憲法機關而行使其職權之地位。調查權是在監察院,固然過去有釋憲文,說立法院也有調查權,但需與其行使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憲法職權所涉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且有調查之必要。現在就是立法院要僭越監察院的權力,也被司法院判決違憲。
影響人民部分,立法院要建立聽證會,聽證會規定很嚴格,被邀請來參加聽證會人民,要帶律師要經過會議主席同意,你也不可以不出席、不答覆,也不可以做錯誤陳述,否則會被罰款,甚至要負起刑責,司法院都認為這是過度之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人民基於憲法所保障之一般行為自由,要來不來是人民自由;不表意自由,要不要回答也是人民自由。本即具有得不出席聽證為,或拒絕於聽證會表達意見與提供證言之正當理由。立法院立法,叫你來你就要來,你不講不行,好比台積電到美國投資,如果法律通過,大法官沒有宣告違憲的話,他可以任何一家公司叫你來立法院,這對人民權利影響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