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今到新竹,出席國際獅子會300B6區年度感恩餐會。他表示,團結十講前面是國家、團結,後續還有國防、外交、兩岸、民主、和平、繁榮、均衡台灣,希望能夠跟社會對話,讓台灣社會能夠了解各項議題,政府的立場與政府的政策。衷心尋求社會各界跟政府共同合作,讓國家更安全、更美好。

賴清德提到,1936年,民國25年五月五日,國民政府頒布《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當時稱作「五五憲草」,就是今日憲法的雛形,反映散民主義五權分立的思想,但因對日抗戰延後實施,一直到1946年,國民政府再次召開會議通過,也在1947年12月25日才開始實施,那天是聖誕節,也有說是行憲紀念日,原因在此。

他強調,不是有憲法就有憲政體制,不是有憲法就有民主的憲政體制。1946年才頒布中華民國憲法,不到兩年,1948年頒布施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949年國民政府來到台灣,隨後就實施戒嚴。在為期38年的戒嚴時期,國家機器變成傷害人權,這段時間也是台灣的白色恐怖黑暗時期。慶幸,台灣社會前仆後繼,追求民主的決心並沒有因為任何困難而退縮,參與追求民主的過程很多人,也有很多活動。時間的關係,舉1990年野百合學運,大學生站出來,向當時李登輝前總統要求四大訴求:解散國民大會、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召開國是會議、訂定政經改革時間表。這個畫面就是當時在自由廣場學生運動情形。


賴清德表示,立法院得彈劾總統、副總統,有一定程序。圖為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資料照,莊宗達攝
賴清德表示,立法院得彈劾總統、副總統,有一定程序。圖為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資料照,莊宗達攝

賴清德指出,後來李登輝總統主持七次修憲,說來簡單,但那是經過漫長歲月、許許多多人走上街頭陳情抗議,甚至被抓被關、犧牲生命所促成的結果。

賴清德細數,第一次修憲,1991年,改選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也就是解散萬年國會,不管國民大會或是立法院都解散。另外則是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讓憲法恢復正常,這是第一次修憲重點。

第二次修憲,落實地方自治,省長及北高市長民選,台灣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當時競選省長有兩組人民,一是國民黨提名的宋楚瑜,二是民進黨提名的陳定南,大家都知道結果。宋楚瑜先生高票當選,第一任也是唯一一任省長。宋楚瑜省長在省長任內也獲得台灣社會很多掌聲與肯定。第二重點是確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專門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

第三次修憲,總統、副總統以人民直選產生,第一次就是1996年第一次總統直選,李登輝高票當選。

第四次修憲,建議台灣憲政體制不是總統制,也不是內閣制,而是雙首長制。為什麼不用內閣制呢?很多人倡議內閣制,原因在於台灣已經有總統,有兩蔣兩位總統,李登輝總統也剛當選總統,台灣社會認為面對中國威脅需要有總統代表國家,所以就不考慮內閣制。那為什麼不總統制呢?因為當時國民大會考量,總統制國家都有一定總統制文化存在,不是任何國家要執行總統制就有辦法,後來朝野都認同應該要用雙首長制。固然也有人批評,但當時國民大會朝野認為應該往雙首長方向走。

台灣雙首長制內容,取消立法院閣揆同意權,由總統直接任命。第二,立法院對閣揆表現不滿、不接受,可以提不信任案,總統也可以被動解散立法院,重新改選國會,但總統沒有權力主動解散國會,台灣解散國會權跟外國不一樣,法國、英國其他國家是主動,台灣是被動。再來,行政院對於立法院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可以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門檻降低,三分之二降為二分之一,修憲之前覆議門檻是三分之二,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認為窒礙難行可以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如果要維持原意要三分之二立委贊成立法院原決議,換句話說行政院只要三分之一立委就可以貫徹行政院意見,但這次意見把覆議門檻條件,讓立法院有比較大權力。閣揆同意權沒有讓立法院執行,但憲法給了立法院更高的權力可以來跟行政院之間監督與制衡。

立法院得彈劾總統、副總統,有一定程序;保障司法獨立,除了條文內容,司法院預算可以自己編列,過去司法院預算編在行政院,為了避免行政干預司法,讓司法院自己編列預算,讓司法院可以司法獨立,另外司法院正副院長須同時為大法官,並不得連任。其中第六點很重要,台灣省虛級化,廢省,短短時間,省長出現選了一次,後來省長又不選。

第五次修憲,簡單而特別,是國民大會自己發動。國大代表任期延長兩年42天,國大代表改為300人,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我當過國大代表,我是人民選出來的,第五次修憲國民大會自己做決定不再由國民選出,由立法委員選多少用政黨比例選出,人數是30人。這代表什麼意義,當時社會不贊成,認為國民大會自肥,所以當時國民黨、民進黨都有派人連署提案,邀請大法官解釋這次國民大會修憲到底合不合憲,499號解釋本次修憲無效。為什麼無效?國民大會是修憲機關,他自己修改憲法怎麼會無效?還是多數決?原因在於大法官解釋「憲法重要本質的條文是不可以改的」,這也說明多數的界線。不是說議會多數就可以決定各種事情,本質重要條文不可以改的。例如第一民主共和國原則,民主就是人民作主,由人民選舉產生民意代表,共和就是定期改選,結果國民大會沒有讓人民定期改選,而且是由立法院政黨票分配國民大會席次,這違反民主共和國原則,違反國民主權原則,也違反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當然也違反保障人民權利原則。499號解釋代表議會政治、議會多數的界線,不是表決多數贏就可以。

第六次修憲,國民大會轉為任務行國大,所有法律都移交給立法院。國民大會只剩下當立法院要修憲,國民大會可以複決,有需要複決的時候國民大會再選舉產生。沒多久又覺得太麻煩,2005年第七次修憲,就把國民大會廢掉,這也是野百合學運裡學生運動的第一條,回歸主權在民,也把立委減少為113人,本來是複數選區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任期是三年改為四年。修憲案、領主變更案通通由立法院提案,交由公民複決。修憲案不容易,要立法院四分之一委員提案、四分之三委員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委員通過才成案,再交由公民複決,那公民是所有有資格投票的公民一半以上贊成修憲案才會通過。如果沒有跨黨派支持修憲是很困難的。

賴清德表示,修憲一到七次都有具體內容,歷經七次修憲,建構起以台灣為主體的民主共同意識。民主就是人民作主的共同意識。五五憲草或1946年所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台灣是沒有派員參加,一直到前後七次修憲,台灣人民才是修憲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