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會表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及《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2條第1項規定,國安會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並非政策執行與處置機關,除涉及國安會議有關的法律案及預算案經程序送立法院審議外,不宜至立法院報告備詢,以符憲政體制。

國安會議遵循與歷任政府一致之體制及慣例,並已於本月18日正式去函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會議主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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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過去國民黨主政時期,國安會就鮮少出現,據立法院會議記錄顯示,前總統馬英九時代的前任國安會秘書長袁健生,就對立法院表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及國安會組織法第2條第1項規定,國家安全會議是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的諮詢機關,因此國安會僅是幕僚,非主官;第二,就憲政慣例,對立法院負責的是行政院,不是總統府。故國安會不宜到立法院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