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卓榮泰指出,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公務人員,需要辦理特殊查核,然而相關制度與執行,現在有必要重新加以檢視,是否有執行不夠落實,或是現行規範需要因應情勢變化,加以精進之處,以有效防止境外敵對勢力無所不用其極地滲透。
卓榮泰說,他相信絕大部分的公務人員都是奉公守法、為民服務,但是為了守護國家安全和民主自由的生活方式,政府必須從制度面加強把關,更完善制度,也能對所有公務員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卓榮泰也請政委馬永成,兩周內邀集相關單位,研議強化方案,並請所有公務同仁必須加強國安意識,身為公務員更要堅守對國家的忠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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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林明昕指出,對於公務人員的查核有法律與命令層次,比較細節的規定會在命令層次。他強調,只有涉及國家安全與重大機密的公務人員會適用此條規範,並非針對所有公務人員,只是在舊有制度下,更加落實管控。
林明昕說明,此法的態樣說明很具體,並且有救濟程序,不是漫無止境、為考核而考核的規範。
李慧芝也說明,目前的查核是以職等與職稱辦理,並非以接觸機密方式辦理,而這可能是未來要檢討的方向。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蘇俊榮表示,此次事件中,人員在任用時有接受過查核,但任用後是否要每年複查,將是會來要精進的方向。
林明昕補充,制度上要再設計更加落實,若是執行不力問題,那就不用修法;若辦法沒有符合法律意志,那就是制度有缺陷,要修辦法,修辦法還不夠,就要考慮修法律。考慮任用後是否定期、不定期重複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