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岱樺胞弟林岱融及兩名女工作人員遭檢方聲請羈押,21日晚間裁定以70萬、60萬交保,檢方隔天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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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認為林岱融等3人嫌疑重大,並有刪除手機湮滅證據的動作,證人之間的供述與客觀事證顯有不符,認尚有共犯及證人待傳訊。據了解,林岱融被懷疑負責林岱樺選舉金流、詐領助理費等,由王女擔任人頭助理、黃姓女會計作帳,偵訊時對某個可疑帳戶的保管、支出過程陳述各異,認定有勾串未到案共犯、證人可能性,

高雄地院認為3人對社會危害程度、各自參與情節等,不必以羈押做人身自由限制,諭令林岱融70萬元、2助理各60萬元交保。雄檢指出,法官既然認定檢方蒐證明確,被告行為亦有法定羈押原因,卻未裁定羈押禁見僅諭知交保,恐嫌速斷,無法避免被告持續滅證、勾串,恐妨害將來審理發現真實。

高分院裁定「原裁定撤銷,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更為裁定。」並表示,因撤銷理由可能涉及偵查不公開資訊,因此不予說明撤銷理由。

高雄地院表示,3名被告雖均否認犯罪,但卷內有共犯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及扣案之證物可佐,足認被告3人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

地院說,被告等3人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被告3人共同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3人之供述內容未盡一致,更與證人證述情節不同,且依被告之供述,可知尚有潛在共犯未到案、相關政治獻金金流亦未偵查完畢,而被告3人現知悉共犯彼此間供述已有不一之狀況,恐有為求供詞互核一致而互為勾串。另目前傳喚到案之證人,均分別與被告3人具一定認識程度,被告3人在外要與證人接觸亦非難事,而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另被告林岱融遭搜索扣案之手機,確有共犯、證人間對話內容空白而有刪除訊息之情事。綜上,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以認定被告3人均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被告林岱融亦有湮滅證據之事實,故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

地院衡量被告3人涉案情節甚深、犯案期間甚長,涉案費用高達2仟多萬,依照目前通訊軟體、科技發達之程度,認具保、限制住居、配戴電子腳鐐、限制出境出海、命被告至警局報到等手段,均無從達到與羈押同等之實效,且在被告3人面臨遭重刑追訴之情況下,單純以諭命其等不得接觸彼此、共犯及證人,難認足以對被告3人形成有效之拘束,認有羈押之必要。因此裁定被告3人應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執行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