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稍早三讀修正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規定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另外,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司法院表示,大法官基於憲法賦權,掌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權,並依法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各類憲法訴訟案件,履行憲法忠誠義務,並承負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維護國家憲政秩序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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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說,如果憲法法庭無從行使審判權,勢將減損人民尋求救濟的憲法訴訟權利,各機關也無法透過憲法訴訟解決憲政爭議,斲傷違憲審查制度功能。
司法院表示,修正條文將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改為至少10人,遇有大法官卸任、辭職、免職或死亡而未及補足缺額時,恐將無法評議並作成裁判。
至於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須9人以上,司法院說,在大法官人數補齊前,將造成極少數即得制約多數情形;就算缺額全數補足,高門檻評決人數仍易導致審案效率降低,不利於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