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姓男子去年九月在江子翠捷運站附近,持鐵棍隨機襲擊一名健身完的黎姓女子,造成對方手部瘀傷,黎女隨即報警。

警方約在通報後20分鐘尋獲嫌犯,喝令嫌犯放下武器,但嫌犯不僅不配合,還威脅警察「不要過來,我揍下去。」即使警方嚴正警告,嫌犯仍持續揮舞鐵棍,導致員警受傷,最終仍被逮捕。

法官勘驗監視器、警方密錄器畫面後認定,江男確實持鐵棍朝黎女揮打,且在警方到場後持續揮棍,攻擊值勤員警,兩起行為均造成他人受傷,事證明確。

儘管江男事後辯稱,自己並未揮打任何人,只是被警方壓制時跌倒,但與畫面及證詞不符,法院認其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新北地院依傷害罪判處江男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妨害公務部分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妨害公務」論罪,從重量處有期徒刑6月,若易科罰金,1日折算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