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說明,就柯文哲等人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署均秉持「依據證據、查明事實、勿枉勿縱」的客觀中立態度,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且審判期間基於「促進訴訟、發現真實」原則,並秉持法律理性,檢視被告羈押的原因與必要性,因而於審判中3次針對北院具保裁定提起抗告,均獲高院支持發回更裁,足以證明抗告有理,於法有據。

北檢指出,被告應否羈押是由法院依法獨立決定,也是現代法治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但某政黨及部分人士卻不斷透過媒體放話指控本案「押人取供」 、「欲將柯文哲押到死」等語,均屬惡意曲解、帶風向製造對立紛爭,意圖影響司法審判,昭然若揭。

北檢表示,北院於審判中4次羈押及4次具保停押(含本次更裁)的裁定,均認定柯文哲、應曉薇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貪污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定2人有串、滅證之虞,故均具有羈押的原因。

北檢認為,本次北院裁定已就高院發回意旨逐一說明,並就「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命令予以補充界定,防止被告與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 (經統計此部分計有21人),或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的證人(含被告計有155人,其中與民眾黨黨工有關之證人計有33人)進行勾串。

此外,柯文哲、應曉薇也分別以7000萬元、3000萬元重保,並輔以電子腳鐶、個案手機之科技監控,防止被告2人逃亡。北檢指出,這樣的羈押替代措施,雖有部分內容仍存在難以檢驗是否落實執行的疑慮,但檢察官基於「促進訴訟」 之一貫立場,並聚焦於審判核心的法律主張及辯論,故尊重法院裁定,不予抗告。

北檢強調,檢察官在未來審判程序中,仍將持續檢視被告有無違反法院諭知應遵守事項的行為,一旦發現具體事證,將促請法院重新審酌被告的羈押必要性,以維護司法公正與人民信賴,並確保國家刑罰權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