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行政庭長黃玉琪表示,少年如經法官訊問後,認有「責付不能」或「責付顯不適當」時,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規定,裁定「收容」。本案駱姓少年經本院少年法庭法官訊問後,認其有情緒控管不佳、有暴力攻擊傾向、畏罪潛逃、家庭管教功能不彰之情,責付顯不適當,故依法裁定收容。

黃玉琪說,本案少年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後,會先分案以「保護事件」進行調查,如認以由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處理,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依少事件處理法第 15 條規定裁定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黃玉琪表示,少年法庭法官以「保護事件」進行調查後,如認為少年所觸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殺人)」,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7 條規定,裁定「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待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再由少年法庭法官依「少年刑事案件」進行刑事審判。

回顧案情,住在沙鹿區外婆家的18歲顏姓女子,今年剛就讀大學進修部,與在網路認識的17歲駱姓少年交往1年多。住在苗栗苑裡的駱男平時混宮廟跳八家將,還涉及為地方角頭討債、毒品案;顏女發現他行為偏差決定分手,並追討交往期間的借款。駱男疑因此心生不滿,16日上午9時許騙顏女至其住處附近的沙鹿區忠貞路談判,竟情緒失控拿出1把長約40公分、預藏的長刀,對著顏女一陣亂砍。

根據監視器畫面,顏女當時舉手抵擋,毫無招架之力,只能倒地任由駱男瘋狂砍殺,駱男在短短44秒內連砍顏女31刀,幾乎把她左手砍斷。期間駱男一度停止砍殺準備離開,沒想到他疑似為了確定顏女已斷氣,又折返對著倒地的顏女踹了一腳,再朝她身上補了4刀,這才騎機車逃逸,造成顏女慘死。

駱男行凶後騎乘未掛車牌的機車返回苗栗苑裡,接著又搭車至彰化,躲進彰化市1家旅館,16日下午4時許被清水警分局逮捕,17日下午依殺人罪移送台中地院少年法庭。

顏女16日上午接到電話徒步赴約,沒想到竟是與駱男的死亡約會。民眾提供
顏女16日上午接到電話徒步赴約,沒想到竟是與駱男的死亡約會。民眾提供
駱男行凶後躲到彰化市一家旅館,被警方逮捕。民眾提供
駱男行凶後躲到彰化市一家旅館,被警方逮捕。民眾提供
駱男被依殺人罪移送少年法庭,法官詢問後裁定收容至少年觀護所。民眾提供
駱男被依殺人罪移送少年法庭,法官詢問後裁定收容至少年觀護所。民眾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