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男與小美為同事關係,2人均被分派至同一社區從事保全工作。蔡男因對小美心儀,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間,蔡男因對小美心生愛慕展開熱烈追求,然而他不僅無視小美的明確拒絕,還瘋狂傳訊騷擾小美,甚至不斷撥打LINE電話、傳送小美與男性友人的照片,更出言恐嚇「馬上給我叫你男友出來,我一定宰掉你男友」,讓小美嚇壞隨即赴警局報案。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蔡男辯稱他與小美是曖昧關係,小美雖然在LINE上表示拒絕,但在職場上也會表現出與他親暱的樣子,因此覺得小美是故意要留下證據要他賠償,後來傳訊「我一定宰掉你男友」則是一時心急,並不是有意要恐嚇小美,小美也沒有因此感到恐懼。
法官查閱蔡男與小美之間的對話紀錄,發現蔡男確實向小美傳送大量訊息,包含「寶貝」、「我的女人」、「你就是剋夫命」、「我不要別的男人碰你」、「讓我的女人被別人白玩嗎?」等文字,然而即便小美已回覆「不是你的女人」、「我有男友了」明確拒絕,蔡男仍舊頻頻示愛「寶貝我想要載你回家」、「想要抱著你說情話」等語,有時還會以死相逼「你是不是要我去死啊?」
法官指出,在當今性別平等、相互尊重之思潮下,任何人都不能夠只求滿足一己追求他人之慾,而曲解世界各地正極力呼求應正視「No Means No」的內心真意。尤其,當被追求者已明白表示「不要」時,便不容被自我解讀成欲迎還拒或故作嬌羞,此屬性別歧視意識及刻板印象影響下的騷擾、控制行徑,更不能作為合理化行為人對被害人跟蹤騷擾的藉口。
法官認為,蔡男跟蹤騷擾犯意甚明,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亦屬明確,更何況無論2人是否有所曖昧,又或小美有無交往對象,都不該正當化蔡男一再傳送騷擾、恐嚇訊息給小美的行為,而小美實際上已一而再、再而三地明確拒絕蔡男,且蔡男恣意稱呼小美「我的女人」,更出言「為了你我命都可以不要」、「我現在快抓狂了」等語,也顯示蔡男控制欲極強、情緒波動極大,「我一定宰掉你男友」絕非偶然脫口。
法官審酌蔡男於本案的跟蹤騷擾、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嚴重侵害小美的行動自由、身心安全與人格尊嚴;又蔡男犯後毫無悔意,不斷飾詞狡辯,甚至在審理期間表示「她(即小美)每天跟我膩在一起,我要是她男朋友,我一定打死她」,可見蔡男對於親密關係充滿根深蒂固的控制思維,毫不尊重他人的主體意識,迄今也尚未與小美達成調解或賠償,犯後態度極差;兼衡蔡男無其他前科,自述為高職畢業、待業中、需照顧癌末妻子等情狀,從重依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