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陳漢志在2018年12月25日起擔任通霄鎮長,並由陳志豪擔任其機要秘書,2019年4、5月間,陳漢志、陳志豪等人邀請有意參加太陽能板標租案的賀喜能源林姓業者當面洽談,陳志豪以設備容量每時千瓦1000元的代價索賄,但雙方並未達成共識;同年7、8月間,陳漢志又透過中間人邀請能旺公司參與光電標租案,並向蔡姓業者索賄,蔡男在9月得標後,在同年12月、隔年4月交付共107萬元給陳漢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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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曝光後檢方偵辦此案,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提起公訴,苗栗地院審理後,依2個貪汙罪分別將陳漢志判刑7年6月、8年,均褫奪公權5年,應執行10年徒刑;上訴二審時,台中高分院認為賀喜公司林姓業者供述前後不一,且未有賄賂事實,「要求賄賂罪」沒有處罰未遂、也沒有處罰預備犯,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陳漢志無罪。

而陳漢志被控向旺能公司蔡姓業者索賄107萬元,台中高分院認定,陳漢志在偵查中自白認罪並主動繳回不法所得,符合貪汙治罪條例減輕其刑規定,從一審8年徒刑改判5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沒收已扣案犯罪所得,但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逆轉,駁回其上訴,判處他10年徒刑。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今天駁回上訴,重判陳漢志10年徒刑。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今天駁回上訴,重判陳漢志10年徒刑。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