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罷團成員懸掛「與王滬寧握手密會」看板,王鴻薇控訴,罷團成員行為足以對她造成損害,且有損公眾評估投票意向的正確性,甚至以散布標語文字方式損害她的名譽,貶抑她的人格及社會評價,認為罷團成員蔡語芳、台灣公民人權聯盟成員黃思維、黃英哲及看板懸掛人潘穎發4人,均涉犯《選罷法》傳播不實、《刑法》加重誹謗等罪嫌。
北檢獲報後展開偵辦。檢方認為該看板懸掛期間為今年4月11日至同年6月6日止,然而王鴻薇罷免案是在6月20日才宣告成立,就《選罷法》明文規定,立委罷免案須經提議、連署、投票三階段,並非一經提議即宣告成立並進入投票階段,因此本案4名被告所為無由構成《選罷法》傳播不實罪嫌。
另一方面,檢方認為王滬寧身兼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政協主席、黨組書記、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會長,王鴻薇確實曾與王滬寧握手,並進行閉門會談等情事,因此看板上「中共戰頭子」、「密談」等字並未虛構,而是被告針對具體事實,依據個人價值判斷提出的主觀且與事實有關聯的意見或評論,屬於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難認被告構成加重誹謗罪嫌。
檢方指出,王鴻薇身為立委公職身份,為何與王滬寧握手見面、一行人與王滬寧的會議內容為何,尚有疑慮;被告所提出的質疑也非無中生有,目的是要喚起民眾參與公眾事務及發揮監督的功能,亦屬對政治人物的監督與檢驗,縱使有因尖酸刻薄而令王鴻薇有不快之處,但其目的不外乎是增加民眾對公眾事務的討論,而非以損害王鴻薇名譽為唯一目的,難認被告主觀上是出於惡意,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並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認受的範圍,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