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江姓、吳姓員警擔任台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偵查隊拘留所警衛勤務,負責在押拘留人犯的戒護及伙食供膳與經費核銷等業務。2人自民國109年2月至112年4月間,向會計室不實核銷拘留人犯的伙食費,再以核銷後的結餘款購買拘留所的清潔及衛生紙等用品。
1名趙姓人犯發現早餐有誤,向分局檢舉,江、吳到案後坦承不諱,台北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起訴2人。台北地方法院判處2人各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應於該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各自向公庫支付6萬元;2人未上訴,判決確定。
台北市政府認定,江姓、吳姓員警所為嚴重損及警察機關信譽及形象,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應予懲戒,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審酌,2人於刑事案件偵審中坦承違失行為,已有悔悟態度、不實核銷費用後的結餘款,是用於購買拘留所清潔及衛生紙等用品,並考量2人任職期間的工作表現等,判決2人各降1級改敘,可上訴。(中央社)